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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会判给谁?

2023-07-14 14:20:26 条浏览

离婚后子女判给谁将看年龄,离婚也将设定冷静期

目前的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相对较差。比如孩子的哺乳期长短不一,而且相差较大,这就增加了法律判定上的难度。所以,刚刚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所以,您可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判断一下。民法典草案也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不过,法律从审议到实施可能还有一断时间,您可以自行判断一下个人的生活情况。希望这个回答能帮到您。




感情和爱是个动词,孩子那么小就父母分开,孩子一生没有幸福可言,你们做父母的再婚也未必幸福,反而对孩子的牵挂会让你更过不好,建议不离婚,二个人共同把孩子抚养长大,




一年内不会判离,一年后即使离了孩子判给母亲,你要付抚养费。




这个问题牵涉到法律问题,虽然我不懂,也没学过。但是,我建议还是判给会做人,懂得教育的那方,也许这样才不会影响孩子的未来吧!




一般会考虑判给谁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除了哪方条件更好外,也会尽可能少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法官判案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和孩子的生活环境,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以下这些: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女方直接抚养。

2.孩子的年龄。越小的孩子女方抚养更有利。

3.哪方和孩子共同生活时间比较长。比如有些时候夫妻分居,会有一方长期不和孩子共同生活;

4.哪方平时孩子照顾比较多?比如:一方照顾孩子比较少,可能不了解孩子的生活习惯,或者因为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或者不具备照顾孩子的技能,或者无法照顾孩子;

5.哪方的父母参与照顾孩子比较多,与孩子感情更深。

6.双方的收入情况;

7.双方的住房条件;

8.双方的学历;

9.一方是否患有不适宜抚养孩子或者影响抚养孩子的疾病;

10.一方是否有恶习。比如:吸毒、赌博、酗酒等;

11.一方是否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12.一方是否出轨,有婚内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等情况,再婚及另外生育子女的可能性更高;

13.双方户口所在地及户口性质。比如有些地区户口孩子读书的教育条件更好,会有利于判给这一方;

14.孩子户口和哪一方在同一户籍地,离婚后减少迁移户口的需要;

15.孩子已经入学的学校在哪一方的户籍所在地,便于上学,减少转学的需要;

16.8周岁以上考虑孩子的意见;

17.一方是否有抢夺子女,剥夺对方探视权的行为;

18.一方是否有作出极端不理智行为的记录,特别是不顾孩子利益的;

19.其他影响孩子成长教育的因素。




判给妈妈,在妈妈有经济条件抚养下,如果没有,判给爸爸,爸爸要是没有能力照顾,法院劝和解别离了。




男方的多一点从经济能力还有亲情,小孩在外公外婆家不稀罕,在爷爷奶奶哪肯定是个宝……




一般是谁有经济能力,又愿意抚养判给谁。如果女方有经济能力的话,孩子还小,或者孩子稍微大点的话,是女孩会给女方,妈妈方便照顾。男孩会给男方,因为男生跟父亲会好点,这个是建立在双方都有抚养能力,人还靠谱点的情况。




谢谢邀请,夫妻离婚,孩子应该判给谁?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没有什么具体规定,判给谁都可以,最好夫妻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一般法院会按照下列条件来判。

1,判给有抚养能力的一方。

2,如果孩子大了,也可以依照孩子的意愿。

3,如果孩子特别小的话,尽可能判给女方。

4,如果双方条件相当,也应该向女方倾斜,毕竟在抚养孩子方面女方责任心强。

不知道我的回答你是否满意。




应该判给谁,我想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孩子能否有个很好的未来和成长环境!如果没有这两点做支撑,给谁都不好!双方父母的心如果都是肉长的,都会希望自己的子女会幸福健康成长!!

但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妈妈会坚持要自己的孩子,因为那是自己的心头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了以保障被抚养子女权益最大化作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

以被抚养子女的年龄阶段为标准,可区分以下情形: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随母亲生活为常态,随父亲生活为例外。

例外情形: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一)绝对优先条件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上述四种情形,不仅是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同时还兼顾到了父方或母方自身的特殊情况,鲜明地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高度结合。

(二)相对优先条件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子女的抚育不单单是物质生活上的,精神层面的健康成长尤为重要。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随着《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至八周岁,应考虑什么年龄段子女的意见,也将会有相应的降低。

四、特殊情形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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