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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怎么看待“29岁男子带12岁女孩开房,来例假都不放过”这件事?

2023-07-28 10:59:13 条浏览

12岁的孩子不知道早点回家和陌生人去宾馆,只能说她本身就有问题。监护人在哪里?去宾馆开房,社会的监督又在哪里?29岁的男人发泄兽欲糟蹋这么小的孩子,低于十年都是给社会留隐患。




这个事发生女孩也有一定的责任,12岁的女孩不好好学习,约什么网友,家长也有一定的监护责任,没能告诉不能和陌生人一起走,还有对孩子心里辅导的缺失,这件事发生最主要的责任,还是这个大色狼,见色忘义的小混蛋,这件事法院感觉判轻了,奸淫幼女罪好像没有低于十年的,也许其中有些不为人知的事,你懂的☞




小女孩叛逆期逆来顺受,男子作恶自食恶果

首先说,量刑四年六个月个人觉得有点轻,为什么呢?小女孩未成年没有判别是非的能力,你大人难道没有起码的是非观念吗?你实在憋得受不了自己去花几百块钱解决一下,不是很完美的结局,一定要伤害这样的一个小女孩。

12岁,初中啊,一个刚上初中的小朋友,尚且她来例假了,有了这样的经历以后他的老公或者男朋友怎么看她?她自己怎么过她心里的那关?

其次,这样的人来开房是怎么过了酒店的那关的?酒店管理问题很大,为了赚钱是真的不择不问。

还有,父母教育方式肯定很有问题。男子既然能将小女孩带到酒店,证明两个人聊了很久了,父母没有发现,也是有很大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事,如果我是律师,首先要求各校老师对学生进行周期性的自身安全防范教育包括各方面等等。对于15岁以下的学生放学回家必须回家长接送,个别特殊情况的由校方扶送回家。对于一个29岁的成年男子侵害一个12岁的幼女这样的事例,并且在小女孩身有例假时强行发生性关系一事来讲,判他四年六个月,太少了,试问他家女孩子被人家这样摧残是何感受。这样的事情实在令人发指,为了还社会公道,须从严处理。该判十年以上刑罚。




未成年人又一次没被放过!

看到这,我首先想说,究竟什么时候可以实行阉割?否则我真的不敢生孩子了!

12岁身体正在发育,29岁邪恶男子欲火难耐就拿未成年泄欲,例假也不放过,这男人是都有点禽兽了,知道大姨妈肚子多疼吗?还要忍受双重疼痛,先不说是否强奸了,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不论对方愿不愿意,都够判他的了!

此类事件避免是无望了,毕竟人性本身放在这,只能有效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1.家长们一定要从小做好性教育,毕竟现在的人连小孩也不放过

2.社会什么时候可以把目光和关爱放在孩子身上?遇到这种事真的不能严惩吗?真的被势力和黑暗所胁迫吗?

3.希望这个世界能亮起来,少做这些丧尽天良的事,也算积点德!




28岁男子一定是一个淫棍!受重判是罪有应得。12岁女孩儿的不幸。可说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但实则反应的却是家庭和学校教育的某些缺失。另外,社会应负有更大的责任。一是旅店违反法规没有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反倒见利忘义为犯罪提供便利,应受重处。二是对旅店管理经营缺乏有效的监管,相关部门应予以追责。




我觉得这不仅是乱轮而且涉嫌强奸12岁意味着未成年无民事形为能力人对她的所有行为都是侵犯人身权益,一些事情如果没有她的监护人的允准都是违法和不可饶恕的,这也体现出了父母监管不到位学校教育的不完善,给一些无所事事道德沦丧的人可乘之机,这样的男人做人的道德底线轮陷最终会毁掉自己




看到这个案例,此男子的犯罪情形,这个男人真是禽兽不如,心中全没半点道德良心,为寻找刺激满足性欲败坏思想品质,主观思想恶劣自私自想要强得其乐!所有后果全抛脑后,判他几年刑也不为过,法律若不给予惩处,现代社会风气怎能拨邪肃正!!




犯罪男子固然可恨,可这世间总有坏人,总有禽兽,我们无法阻止坏人的滋生,也无法阻止危险的靠近,即使是父母也不可能永远都陪在孩子的身边,但起码当坏人靠近,危险临近之前,请家长从小就交给孩子辨别的能力,时刻给孩子灌输安全知识,让孩子对安全有一个概念,让他知道如何慢慢学会自保。

一谈到性,很多家长就觉得难为情,也不愿和孩子交流。可是性知识与性安全知识是很有必要教给孩子的。如果家长实在难为情,来不了口,可以和学校协商,请学校安排时间学习,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孩子因为青春期冲动而做出些无法挽回的事。

对于这个29岁的禽兽不如的家伙,如果可以,请给他留下终身难忘的记忆,让他永不敢再犯同时,也警示世人不敢再做此禽兽行为




此类事件的发生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我觉得对于未成年的性教育要好好进行科普,最重要的让女孩子们懂的保护自己。

在这件事情上,这位男子应该负主要责任,他的行为已经不能用恶劣来形容了,对一个未成年而且是来例假的女孩子下手,真的是畜生不如!

当然,出现这种事情这名女孩自己也有责任,未成年还跟男子去宾馆,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应该跟陌生男子去宾馆!而且12岁的女生懂什么,身体还没发育完全,就跟大17岁的“网友”出去见面开房,在这方面家长也应该多加教育和关心。

十几岁正是女孩子青春期的发育期,其中免不了会对什么事物产生好感,对于网上的各种新鲜事物和各种“聊骚”,肯定会产生好奇的心理。我觉得这个时候家长应该多加引导,多关心关心孩子的想法,不能让她们误入歧途!

性这个问题在中国一直是大家所避讳讲到的东西,由于它的隐私性,家长们老师们一般不会对孩子们进行有关性知识方面的教育。但就是由于这种原因,才让女孩子们不懂的保护自己,最后落入魔爪!

所以我觉得现在应该普及性知识的教育,让孩子从小就懂得这方面的知识,形成隐形的保护外套,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再者,我国应该严惩此类案件,明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而不是就判个几年草草了事,说不定几年后出来了又去祸害别人!

以上图片源于网络




细节和过程令人发指道德上应该判他死刑但社会是有次序和法律的请各位稍稍收敛一下路器。成年人带未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少女是否出于自愿。都按强奸论处所以这个禽兽,判处四年半的刑期。基本上也是这个罪行的顶格处罚了当然,各位觉得处罚远远不够。可是很无奈,从法律上来讲。他获得的是它应有的惩罚。这是国家,社会,法律能给受害人最大的公平了作为家长防范于未然,只能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循序渐进的加大尺度引导孩童正确的性观念敢于对性侵犯做出反抗很无奈,也很现实




这是一起令人心痛的悲剧。一个二十九岁的成年男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兽欲,竟然明知故犯,不择手段,利用一个十二岁未成年少女的幼稚无知,连哄带骗地带去酒店开房。按法律以强奸罪对他判刑是他罪有应得!在为该少女受到身心伤害而感到悲哀,以及谴责犯罪分子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以此为戒,父母,学校和社会等三位一体,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今天这个网络信息发达的时代,要多关心子女,告诫他们谨慎交友,加强他们自我保护的意识,以及大众的法律意识。尽量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近年来关于青少年甚至儿童被性侵犯的新闻是越来越多了,还记得几年前有一个“父亲在公交车上对幼年女儿过于亲昵”的新闻,当时的评论还是不相信居多,认为是普通的表示爱意的行为。但这几年已经有了改善,大众对这方面有了更多的认识。

但是,也要看到这个新闻反应出来的种种需要改进的现象。

1.儿童性教育普及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之前网上沸沸扬扬的儿童性教育读本事件,专业团队花了数年辛苦编写出来的儿童性教育读本因为营销号的断章取义和一些家长的反对被撤回。这些家长觉得孩子太小不适合接触这些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一旦苦果酿成,孩子们还懵懂无知以至于家长也被蒙在鼓里的结果就真的是家长想看到的吗?不要觉得这些事离自己很远,有句话说得好:你不教会孩子的,恋童癖会帮你教会。网上已经有无数人亲口说出因为当时的自己单纯天真,不懂已经被伤害,而随着ta们的长大又更难将此事说出口。甚至有很多施暴者还是父母的熟人,平时来往时还要被浑然不知的父母教育打招呼多走动,想想这该是多么惨痛的经历!

2.父母教育的加强

这件案子中,小女孩和男人是在网络上结识的。虽然说现在孩子接触网络得较早,不再是以前将上网避如蛇蝎的年代。但家长也要对孩子的网络行为加以把控,发现不对要及时加以引导。平常也要多和孩子谈心交流。本案中小女孩幸运地告诉了妈妈案情,凶手才能被绳之以法。而更多父母对孩子疏于交流的案件中,孩子不说出口,谁能知道凶手犯下的兽行呢?

3.社会人员的警惕性本案中的犯人是将小女孩带到酒店开房后强行发生的关系,29岁的男性带着12岁的女孩开房,酒店的工作人员难道就没有任何疑问吗?或者猜想一下,有疑问也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就这样放任自流了呢?回想之前的小悦悦事件,有时一个小小的举动,比如一通电话、一条短信...便能挽回一个惨剧。也许当日只要有一个工作人员觉得不对报了警,小女孩便不是今天的命运。

4.法律意识淡薄及法律不完善

按我国的法律,侵犯十二岁以下的儿童属于情节严重,案犯是明知故犯还是确实不明呢?但是可以想到的是,我国法律意识普及任重道远。同时法院的判决(四年六个月)相信许多人觉得量刑过轻了,也希望相关法律能早日完善。

5.后续问题的跟进

虽然案犯已经被捉拿归案,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判决。但是这件事会给小女孩留下怎样的心理创伤?周围的人又能否帮助她走出伤痛?这些问题才是更应该注重的。希望小女孩能得到专业的心理治疗,早日走出阴影!




网络是把双刃剑,给了大灰狼隐藏本性的面具,给了小绵羊浪漫天真的幻想。12岁,一个小女孩,一个未成熟未成年的小丫头。29岁,三十而立年,却做了这种令人发指的事情。而且他毫无悔意,觉得自己刑法太重。

难道他觉得,他的四年比得上她一辈子的伤痛。四年后,33岁也不是太老。但是谁能想象小女孩的身心健康呢,会不会畸形会不会忧郁,会不会对人生失去希望。

我不太懂法,以一个闲人的角度看,法律对他太仁慈了,更何况他毫无悔改之心。




原来的法律法规是强奸未满14周岁的幼女是死刑,现在又没有死刑可判了,就连那些强奸了小处女的甚至于八九岁的也没判死刑呢!呵呵!这些罪犯所以敢奸杀分尸,对抗法律,可能是判轻了完全是没有效果吧!只有严格执行才能有效减少命案!




谢谢邀请。看到这个话题,小编感到无比的愤怒,对于这种禽兽应该判处死刑。

先来看看事情的经过:

“大连于姓28岁男子通过网络结识小女孩,在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她开房并发生关系,当晚这个年仅12岁的女孩还处在生理期……女孩父亲得知此事后,愤怒地将涉事男子扭送公安机关。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4年6个月。男子不服判决上诉。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于姓男子如果用一个词来形容,唯有“禽兽不如”在合适不过了。才判4年6个月,出来还得害人,如果可以真希望将其“阉割”掉罪恶的根源。

万恶淫为首,面对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件的发生,一次一次震惊社会的同时,我们是不是应该思考思考,罪恶的根源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越来越多的禽兽将魔爪伸向我们的孩子?在道德底线没有办法约束禽兽行为的时候是不是应该用重刑来约束了呢?就说此案就应该将于某判处死刑以儆效尤。

小编记得2013年有一起强奸幼女案,当时犯罪嫌疑人李某就是被判处死刑的,只有这样才能震慑住哪些用下半身思考的动物。当时的报道如下:

2013年6月18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李新功强奸、猥亵儿童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新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以死刑作为底线只依靠道德底线、不痛不痒的刑期不能震慑住越来越多的禽兽把黑手伸向我们的孩子……

我们的孩子在哭泣,对于禽兽不如的畜生行为坚决支持判处重刑,如果在你身边发现性侵儿童的行为希望你伸出援手拯救一颗幼小的心灵免受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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