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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信,关键证人说假话做伪证,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怎样承担法律责任?

2023-06-10 11:45:37 条浏览

谢谢邀请!不过不能给你满意的回答,咱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能妄加断言。但是我感觉做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视其情节轻重要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




辽宁省疾控中心常年雇佣的佟律师,在所有的工程欠薪案件中,故意说假话做伪证,掩盖事实真相,达到年薪几十万,挣的都是黑心钱!




谢谢邀请:

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新任院长王明林强调,要充分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部暑和讲话精神,提高政治站位。要进一步了解本地涉黑涉恶方面突出的领域行业,特别重视在审判过程中审查“保护伞”,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二、杜绝“虚假诉讼罪”必需依法清除司法腐败黑法官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严格监督未经登记立案讼争事由禁入审判庭诉讼。杜绝“伪造伪证证词”妨碍司法公正的“黑社会、恶势力”滋生地。

三、被告律师违反执业道德,未经反诉登记立案,滥用代理权“超越立案讼争事由”专项法律条文标准,为被告非法提出“新权利主张讼争事由”,庇护被告逃避履行登记立案“讼争事由”义务的。应依法认定为“虚假诉讼罪”行为。如:原告起诉得到法院登记立案“抚养费纠纷”。被告不反诉“变更抚养权纠纷”,被告律师却非法辩护:“变更原告抚养权给被告行使后,不需要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支付原告的抚养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谓附带民事原告人争夺“附带民事权利”未得到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应认定为“黑社会、恶势力”绑架勒索法律性质,刑事审判法官枉法采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未登记立案附带民事权利”的,应依法认定刑事审判法官充当了“黑社会、恶势力”的“保护伞”。

“审判法官”应依法追究“被告律师”充当“黑社会、恶势力”的“未登记立案虚假诉讼罪”。




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的人,如果因为其证据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构成诽谤罪或者诬告罪。

当然,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在本案中,应当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三种刑事案件,一般有公安机关管辖。虚假诉讼也可以有开庭法院直接受理管辖。

诬告和诽谤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当然,提供重要虚假证据的,也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据罪: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鉴定、审理结论等,也属于出具虚假报告犯罪。

具体案件中,应当视案件情况,特别是因为该虚假证据产生的后果,以此认定案件的性质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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