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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初中生殴同学猝死”事件中你认为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2023-07-31 09:11:51 条浏览

有点关系~教育的缺失,现在有些学校无论男生女生群ou很严重,把欺负别人当做自己的乐趣,这个男生应该是兴奋到了极点导致休克的。一个好的学生,一个好的学校,如果没有好的素质和好的品德是抓不到好成绩的!




这个孩子从来不和同学打架,成绩很好!死的时候身鼻出血,眼睛有泪。据说学校已经把视频假假了。是什么原因导致孩子死亡不能下结论。




学校肯定要承担责任。




学校挺冤的,不过还是得负责,因为这是校园欺凌




学校,同校同学,,同校同学的家长,附近的居民,企业,政府部门,电信,移动,航空,铁路,路政……都必须负责。




看监控他把别人打了,人家的孩子都没有还手,还叫这个负责那个负责,这叫报应,自作自受。跟任何人没关系……




我想问问‘家长有没有关系?’这难道不是家庭教育的缺少吗?如果家庭教育的好,孩子是不会动不动就用暴力的。关键还是家长一味地宠溺,没有教会孩子包容他人;也有的家长害怕自己的孩子吃亏,肆意教自己的孩子用暴力解决问题;当然,还有的家长自己就喜欢用暴力解决问题,所以,影响得孩子也喜欢使用暴力,正所谓言传身教就是如此。这怎么了能怪得了老师呢?




现在的学校老师对孩子的影响很弱,想进行思想教育,收到的效果也很有限,父母教育孩子站主导地位,父母责任更大。不过父母每天都能抽出时间和孩子沟通的有多少?不夸张的说,现在的孩子不知道毛主席,不知道周总理,不知道朱总司令!新闻导向太重要了!啥叫三观不正?这就是例子!




我觉得是应该负一定的责任的,在家中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因为孩子在学校,那就是家长把孩子的监护权交给学校,学生的监护人交给老师,在学校里老师就是监护人.但在法律上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要区分孩子是哪种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判断学校有无失责,如果学校失责,那么学校要承担责任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未失责,则根据学生的身份情况认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一般要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责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只有失责才承担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我是三农达人王一博,欢迎和你交流沟通




学校有没有过错是是否需要赔偿的重要因素。不能说因为学生在学校出事了,就需要学校赔偿。




学校是有责任的,管理责任。学生敢于在教室内打架,说明学校管理松散。管理严格的学校,学生在走廊都不许大声说话的




对于“初中生殴同学猝死”事件中你认为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事件性质并非“殴打同学”,而是两位同学因为小事打架斗殴。

至于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这是一个法律问题。

这类事件基本的法律事实是:

13、14岁,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上学期间其监护权从法定监护人那里完整的转移到了学校。

而死亡,意味着最为核心的人权——生命权的失去。因此,学校如果不能证明它尽到了监护责任,那么,这个问题默省的答案是:

学校应该承担100%的责任!

但是,如果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它尽到了部分或全部监护责任,学校需要承担的责任则是在100%基础上做减法。

最终需要承担的责任是1减去尽到的监护职责的百分比。

如果学校有足够证据证明在整个事件中,完全没有过错,100%尽到了监护责任,那么,最终学校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1减100%。

也就是说,如果不加分析,学校需要承担的责任介于100%到0%之间。

该事件中,学校最终可能需要承担多大责任呢?

从事件发生过程的视频来看,两位同班同学因为一件小事出现纠纷,并升级到打架斗殴。

但是,整个过程中,双方都是徒手击打,没有迹象显示这种斗殴可能造成实质性伤害。

关键是,死亡的同学倒地发生在两人脱离接触后。

虽然,目前还没有尸检结果,难以最终确定死因。

但是,从现场情况看,医学上讲,几乎可以肯定该同学属于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

因为,虽然导致猝死的原因有很多,但是,除心跳骤停外的其他猝死,都不会表现为没有任何其他症状体征的突然倒地、没有任何反应地死亡的状况。

如果,医学最后证明该同学死于心跳骤停-心源性死亡,那么,到他倒地那一刻,学校在执行监护权方面还没有任何瑕疵,也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接下来,就是抢救是否及时、规范的问题。

目前,公开的资料没有这方面任何信息,难以确定学校在这方面做的怎样。

但是,从理论上讲,如果学校在这方面做的完美无缺,即使抢救失败,学校同样是0责任。

但是,说实在的,在这个环节上,国内的学校根本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

即使再怎么努力做到最好,至少在专业人士眼中也能挑出骨头。就如同,医疗纠纷中,几乎不会有任何一份病历不会被医学专家挑出骨头一样。

因此,这个环节中,学校恐怕很难摆脱全部责任。

但是,这个环节本身的责任占比就不大。因为,医院外心跳骤停抢救成功,活着走出医院的几乎很小。在美国,这方面的数据虽然低于北欧和西欧一些国家,但是却远远领先于世界,也仅在稍高于10%,不到11%的样子。

我国这个方面的数据介于0到0.5%到1.5%之间。

也就是说,从公正的角度来说,学校最终恐怕难以完全摆脱责任。但是,需要承担的责任应该很小。

不过,在我国,法官通常会更“同情弱者”,会判学校承担一定责任。

至于多大比例的责任,需要看法官对双方质证证据的判断,甚至法官个人的某些“特质”。




学校是有责任的,不管打人者或被打者,学校都有监护的责任。但主要还是家长的责任更大。作为家长,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在外横行霸道,为所欲为。欺人太甚。就是这次不死,将来到社会也会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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