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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为什么中外合作办学没有资格报名?

2023-07-27 15:54:31 条浏览

中外合作?教育部备案没有,如果备案了,问题不大,没备案的当然不行




国家对大学学历教育有着严格的规定,有的中外合作办学,可能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的可能发放的是培训资格证,而不是大学毕业文凭,所以事业单位招聘,中外合作办学被排除在外。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确实要比正常录取分数低不少,不少都是一本搭线或者低于一本线的,但文凭应该没问题。至于特别注明,我认为它的前置条件应该和一本有关。因此也不完全是一种歧视。




这个有点断章取义了,我单独搜了一下,这个是临沂的一个人才引进的项目,人家就是为了重点招国内重点毕业的,QS前200的,特别还想吸引硕博的人才,这个我觉得无可厚非。因为有些重点大学有独立学院,比如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和厦门大学就是两个学校,学生高考录取要求也不同,厦大中外合作项目的金融专业和厦大本部的金融录取也不同,培养的主体和招生要求也不同,区分开来很正常。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同时还查了公务员考试,其它事业考试的招考要求,在这些里并没有针对中外合作办学以及独立学院的歧视。




事实上是对不同文凭的歧视,应当引起国家的注意。有人认为公职招录,录用单位可以对不同文凭进行规定,事实上,是不可以的。理由如下:

依据教育法取得的文凭效力相同

文凭的效力在于国家的承认,其他机关不能认定效力的高低。总体而言,人们获得文凭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途径,文凭的效力依据均有各自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就非全日制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因此,通过自学考试,或者自学考试中有其他辅导机构参与,文凭的效力相同。

文凭的效力高低通过公开招考体现

公职招考通过命题确定分数实际上就是测试文凭效力高低的手段。全日制毕业,即使是985的文凭,在考试中如果知识不全面,同样可能被淘汰。相反,非全日制知识全面,可能取得高分。

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理解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务员的条件,在第十五条另外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那么,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否可以任意规定?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通过体系解释,即该条的第二款就能得出结论。第二款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第一款的规定,事实上是对专业,或者特别的资格规定,而不是对学习经历的规定。如,特定的岗位,可能要求会计资格等。

正理对资格与经历的错误认识,许多公职考试时,可以因人设定条件,特别是事业单位的招考中,少数地方规定的条件可以特定到具体的个人。

为何歧视非全日制?

英国的官僚体制,特别是高级官员系统,可能来源于几所著名大学,如剑桥大学。在中国,公职招考也有这样的倾向,事实上,这种倾向可能加剧社会的分化,不利于社会和谐。那么,为什么还要这样做呢?

可能出于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的考虑;

可能是制定招考规则人的个人倾向,如,他或她就是985学校毕业;

可怕的有排除某类人报考的倾向。如,司法部规律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排除非全日制学校,并且增设学位的要求。

事业单位招聘应当正确认识资格与经历的区别,资格是国家、社会机构通过组织考试取得的资格,而不是学习经历。排除其他学校的文凭有违宪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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